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

关于环境学院2019级本科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通知如下

时间: 2022-10-13 点击次数:


2019级各小班:

根据学校关于《成都校区、都江堰校区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学院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城乡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特困人员、本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蓉全日制2023届本科毕业生。

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于10月24日之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具体请以学院通知为准。

1、申报毕业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或“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本人信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23届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申请表(附件1)背面。

2、申报毕业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或“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本人信息的,除提供(1)(2)材料外,还需根据申报类型准备以下其中一类材料,材料收集说明见附件3。

第一类: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含低保证)。低保证明须包含申请补贴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注:

(1)证明材料需注明“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字样,并注明政策认定有效期或年审信息,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否则无效。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载明人员中应包含申报毕业生本人,申报毕业生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的载明人员,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籍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3)低保证明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的可由申报毕业生出具书面说明(申报人手写签字盖手印),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须处于政策认定有效期。

(4)低保存折(注明资金流水信息属性:低保),低保最新领取时间须在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

第二类: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或脱贫人口家庭证明,并附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残疾证。

注:

(1)证明材料中需注明“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并明确脱贫人口、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或当前认定状态。

(2)脱贫人口为申报毕业生本人或残疾人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家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以脱贫人口家庭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证明材料中需明确说明申报毕业生及残疾人员均属同一家庭直系亲属成员。

(4)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及毕业年度)处于脱贫人口、脱贫人口家庭认定有效期或证明出具当时状态须为脱贫认定有效状态。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残疾证明包含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第三类: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1)证明材料需明确“建档立卡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证明材料需明确申报毕业生属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

(2)申报毕业生名字不在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中,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中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身份的,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不在同一户籍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3)证明材料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可由申报学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4)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需注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年审信息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四类:残疾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学生本人《残疾证明》。

第五类: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学生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有效期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六类:获得国家助学货款的毕业生

1.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可使用电子网签页面截图,截图需要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

2.毕业生本人在学期间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主要信息页面,页面需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不能提供贷款合同可提供相同载明信息的电子网签截图。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人为学生家长的,需提供户籍证明。以上材料需带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国家助学贷款核准批拨日或贷款期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同时符合多个申报类型的,申报类型只选择一个。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需用A4纸打印,限一页,签名需手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三、其他事项

(一)、各小班负责人请于1020日16:20-18:00将申报所需材料交到七教804(7-804)请务必按时上交材料

(二)、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学校向温江区就业局、都江堰市就业局上报有关材料。

(四)、上级部门划拨经费后,学校财务处将按成都市温江区就业局、都江堰市就业局审核通过的名单及划拨的金额进行发放。因个人提交银行卡信息错误而导致发放不成功者,另行处理。

附件1 2023届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 2023届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xlsx

附件3 关于在蓉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材料收集的说明.docx


 

上一篇:关于环境学院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答辩通知

下一篇:2022年环境学院秋季发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