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重要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专题学习的通知(川组通〔2018〕53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定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查核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18〕56号)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教技〔2018〕9号)
教育部《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教技〔2018〕10号)
●重要会议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切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全党努力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更好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
●重要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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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7日 03版)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8年6月15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过去5年,我们采取超常规举措,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脱贫攻坚,农村贫困人口显著减少,贫困发生率持续下降,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迈出坚实步伐,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过去5年,我们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构筑了全社会扶贫的强大合力,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制度体系,为全球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
党的十九大明确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了新的部署。从脱贫攻坚任务看,未来3年,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其中因病、因残致贫比例居高不下,在剩余3年时间内完成脱贫目标,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不仅贫困发生率高、贫困程度深,而且基础条件薄弱、致贫原因复杂、发展严重滞后、公共服务不足,脱贫难度更大。从脱贫攻坚工作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躁和厌战情绪以及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影响脱贫攻坚有效推进。必须清醒地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困难和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一鼓作气、尽锐出战、精准施策,以更有力的行动、更扎实的工作,集中力量攻克贫困的难中之难、坚中之坚,确保坚决打赢脱贫这场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攻坚战。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进展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下足绣花功夫,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获得感,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通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主要有: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全部实现通动力电,全面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全面脱贫任务。
(三)工作要求
坚持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要量力而行,既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提不切实际的目标,避免陷入“福利陷阱”,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待遇的“悬崖效应”,留下后遗症。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脱真贫、真脱贫。
坚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不急功近利,不好高骛远,更加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夯实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基础。要合理确定脱贫时序,不搞层层加码,不赶时间进度、搞冲刺,不搞拖延耽误,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坚持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正确处理外部帮扶和贫困群众自身努力的关系,强化脱贫光荣导向,更加注重培养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更加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开发式扶贫和保障性扶贫相统筹。把开发式扶贫作为脱贫基本途径,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人口结构,加强和完善保障性扶贫措施,造血输血协同,发挥两种方式的综合脱贫效应。
坚持脱贫攻坚与锤炼作风、锻炼队伍相统一。把脱贫攻坚战场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阵地,强化基层帮扶力量,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提高干部干事创业本领,培养了解国情和农村实际的干部队伍。
坚持调动全社会扶贫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市场、社会协同发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二、集中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一)着力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条件
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交通建设攻坚,加快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加快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深度贫困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攻坚,实现农网动力电全覆盖。加强“三区三州”电网建设,加快解决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质量偏低等问题。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网络全覆盖。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整合资金、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加快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西藏生态安全屏障、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祁连山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
(二)着力解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特殊困难
全面实施“三区三州”健康扶贫攻坚行动,重点做好包虫病、艾滋病、大骨节病、结核病等疾病综合防治。加强禁毒脱贫工作,分级分类落实禁毒脱贫举措。采取特殊措施和手段推动人口较少民族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全面落实边民补助、住房保障等守边固边政策,改善抵边一线乡村交通、饮水等条件,启动实施抵边村寨电网升级改造攻坚计划,加快推进边境村镇宽带网络建设。稳妥推进新疆南疆土地清理再分配改革,建立土地经营与贫困户直接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着力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倾斜力度
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对深度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教育医疗保障等转移支付,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一般债券限额。规范扶贫领域融资,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投入。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局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实行差异化贷款利率。保障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中央协同所在省份解决。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建立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加快审批。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干部选派倾斜支持力度。
三、强化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举措
(一)加大产业扶贫力度
深入实施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培育和推广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将贫困地区特色农业项目优先列入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特色种植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园。组织国家级龙头企业与贫困县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鼓励中医药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中药材基地。多渠道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推动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等市场主体与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贫困村,推广以购代捐的扶贫模式,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学校、医院、机关食堂和交易市场活动。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设施建设。推动邮政与快递、交通运输企业在农村地区扩展合作范围、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股份合作、订单帮扶、生产托管等有效做法,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明确到户帮扶干部承担产业发展指导职责,帮助贫困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贫困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电商扶贫,优先在贫困县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继续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动员大型电商企业和电商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推进电商扶贫网络频道建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制定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规范和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二)全力推进就业扶贫
实施就业扶贫行动计划,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脱贫覆盖面。鼓励贫困地区发展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贷款支持等方式,扶持企业在贫困乡村发展一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业。推进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深入推进扶贫劳务协作,加强劳务输出服务工作,在外出劳动力就业较多的城市建立服务机构,提高劳务对接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东部地区要组织企业到西部地区建设产业园区,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西部地区要组织贫困人口到东部地区就业。实施家政和护工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打造贫困地区家政和护工服务品牌,完善家政和护工就业保障机制。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实现东西部职业院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深入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招收对口帮扶的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帮助有在东部地区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实现就业。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
(三)深入推动易地扶贫搬迁
全面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和规范标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比例,稳妥推进分散安置并强化跟踪监管,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守贫困户住房建设面积和自筹资金底线,统筹各项扶贫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剩余390万左右贫困人口搬迁建设任务,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按照以岗定搬、以业定迁原则,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工作,确保贫困搬迁家庭至少1个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在自然条件和发展环境异常恶劣地区,结合行政村规划布局调整,鼓励实施整村整组搬迁。今后3年集中力量完成“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确保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贫困人口应搬尽搬,逐步实施同步搬迁。对目前不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贫困人口,优先解决其“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今后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压茬推进,通过实施生态宜居搬迁和有助于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其他形式搬迁,继续稳步推进。加强安置区社区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搬迁群众户口迁移、上学就医、社会保障、心理疏导等接续服务工作,引导搬迁群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尽快融入新环境新社区。强化易地扶贫搬迁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四)加强生态扶贫
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双赢。推进生态保护扶贫行动,到2020年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新增选聘生态护林员、草管员岗位40万个。加大对贫困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天然林、集体公益林托管,推广“合作社+管护+贫困户”模式,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管护。建设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队),吸纳贫困人口参与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防护林建设和储备林营造。推进贫困地区低产低效林提质增效工程。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力度,将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向贫困地区倾斜,在确保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前提下,将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撂荒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对符合退耕政策的贫困村、贫困户实现全覆盖。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生态核心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搬迁,带动贫困群众脱贫。深化贫困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贫困人口将林地经营权入股造林合作社,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入。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保护生态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更多受益。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
(五)着力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
以保障义务教育为核心,全面落实教育扶贫政策,进一步降低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辍学率,稳步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保联控责任,在辍学高发区“一县一策”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贫困学生台账化精准控辍,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加强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改善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大贫困地区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和对口帮扶工作,国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鼓励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贫困地区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应助尽助。加大贫困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力度。开展民族地区学前儿童学习普通话行动。
(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扶贫医疗救助。切实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加大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政策的帮扶力度。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在贫困地区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确保每个贫困县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加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医院对口帮扶,全国963家三级医院与832个贫困县的1180家县级医院结对帮扶,为贫困县医院配置远程医疗设施设备,全面建成从三级医院到县医院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设立1个全科医生特岗。支持地方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补充到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贫困地区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直接面向人才市场选拔录用医技人员,选拔录用时优先考虑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紧缺人才。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构建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平台,为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加强对贫困地区慢性病、常见病的防治,开展专项行动,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开展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攻坚行动,实施预防、筛查、治疗、康复、管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治。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开展和规范家庭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落实签约服务政策,优先为妇幼、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服务和慢性病综合防控,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行动计划。将脱贫攻坚与落实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倡导优生优育,利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力量,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教育。
(七)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推广简便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改造一户、销档一户,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在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的省份开展农房加固改造示范,结合地方实际推广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鼓励通过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兜底解决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各级补助资金,完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户。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
(八)强化综合保障性扶贫
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由地方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鼓励各地通过互助养老、设立孝善基金等途径,创新家庭养老方式。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适度降低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九)开展贫困残疾人脱贫行动
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深入实施“福康工程”等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优先为贫困家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逐步推进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帮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多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
(十)开展扶贫扶志行动
加强教育引导,开展扶志教育活动,创办脱贫攻坚“农民夜校”、“讲习所”等,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防止政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等不良习气。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动员更多贫困群众投工投劳。推广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爱心公益超市”等自助式帮扶做法,实现社会爱心捐赠与贫困群众个性化需求的精准对接。鼓励各地总结推广脱贫典型,宣传表彰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贫困群众。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选树一批文明村镇和星级文明户,推广“星级评比”等做法,引导贫困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加强对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子女不赡养老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文化扶贫工作,提升贫困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获得感。把扶贫领域诚信纳入国家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虚报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
(一)加快实施交通扶贫行动
在贫困地区加快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尽快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以示范县为载体,推进贫困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目标。加快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推进窄路基路面农村公路合理加宽改造和危桥改造。改造建设一批贫困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优先改善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交通设施。加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力度。推进国家铁路网、国家高速公路网连接贫困地区项目建设,加快贫困地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和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内河航道建设。
(二)大力推进水利扶贫行动
加快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显著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到2020年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快贫困地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现灌溉水源、灌排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协调配套。切实加强贫困地区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继续推进贫困地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程。
(三)大力实施电力和网络扶贫行动
实施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监测评价体系,引导电网企业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电力建设管理和供电服务,到2020年实现大电网延伸覆盖至全部县城。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深入实施网络扶贫行动,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5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实现90%以上贫困村宽带网络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推出资费优惠举措,鼓励企业开发有助精准脱贫的移动应用软件、智能终端。
(四)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开展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因地制宜确定贫困地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目标,重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卫生厕所改造。开展贫困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因地制宜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同步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
五、加强精准脱贫攻坚行动支撑保障
(一)强化财政投入保障
坚持增加政府扶贫投入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重,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围绕现行脱贫目标,尽快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教育、医疗保障等转移支付支持力度。规范扶贫领域融资,增强扶贫投入能力,疏堵并举防范化解扶贫领域融资风险。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赋予贫困县更充分的资源配置权,确保整合资金围绕脱贫攻坚项目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全面加强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明确绩效目标,加强执行监控,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尤其是到户到人的资金落到实处。
(二)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
加强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和贫困户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服务。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发挥好扶贫金融事业部的作用,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扶贫信贷投放,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和扶持政策。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加强扶贫信贷风险防范,支持贫困地区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站建设,推广电子支付方式,逐步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发展价格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按规定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支持贫困地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挖掘土地优化利用脱贫的潜力。贫困地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向贫困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期内,国家每年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专项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贫困地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允许在省域内调剂使用。建立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补充和改造耕地项目,优先用于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用于支持脱贫攻坚。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和督促贫困地区完善县级土地整治规划。
(四)实施人才和科技扶贫计划
深入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扩大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选派培养规模。贫困地区在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从贫困地区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
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投入脱贫攻坚主战场,开展科技精准帮扶行动。以县为单位建立产业扶贫技术专家组,各类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扶贫技术团队,重点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建设农业科技园和星创天地等载体,展示和推广农业先进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从农村乡土专家、种养能手等一线服务人员招聘一批特聘农技员,由县级政府聘为贫困村科技扶贫带头人。加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培养,提升创业项目带贫减贫效果。建立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结对服务关系,实现科技特派员对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全覆盖。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一)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
把人才支持、市场对接、劳务协作、资金支持等作为协作重点,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推进携手奔小康行动贫困县全覆盖,并向贫困村延伸。强化东西部扶贫协作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建立扶贫协作台账制度,每年对账考核。优化结对协作关系,实化细化县之间、乡镇之间、行政村之间结对帮扶措施,推广“闽宁示范村”模式。突出产业帮扶,鼓励合作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的基地,引导企业精准结对帮扶。突出劳务协作,有组织地开展人岗对接,提高协作规模和质量。突出人才支援,加大力度推进干部双向挂职、人才双向交流,提高干部人才支持和培训培养精准性。突出资金支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精准使用。将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范围。
实施好“十三五”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中央确定的80%以上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用于县及县以下基层的要求,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的重点和难点,确保更多资金、项目和工作精力投向贫困人口。
(二)深入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把定点扶贫县脱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点,加强工作力量,出台具体帮扶措施。定点扶贫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帮扶工作。强化定点扶贫牵头单位责任。加强对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指导,督促落实脱贫主体责任。把定点扶贫县作为转变作风、调查研究的基地,通过解剖麻雀,总结定点扶贫县脱贫经验,完善本部门扶贫政策,推动脱贫攻坚工作。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落实艰苦地区挂职干部生活补助政策。
(三)扎实做好军队帮扶工作
加强军地脱贫攻坚工作协调,驻地部队要积极承担帮扶任务,参与扶贫行动,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接续做好“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助学活动。组织军队系统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深入贫困村送医送药、巡诊治病。帮助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开发,培育壮大红色旅游产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帮助培育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脱贫致富带头人。
(四)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扶贫
落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对接市场、安置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深入推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持续开展“光彩行”活动,提高精准扶贫成效。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帮扶项目与贫困地区需求信息对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发展需求与社会帮扶有效对接。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使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融入大市场。实施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教育对口扶贫计划”,为贫困人口提供生计发展、能力提升、心理支持等专业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扶贫的引导和管理,优化环境、整合力量、创新方式,提高扶贫效能。落实社会扶贫资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五)大力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团队、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扶贫志愿服务。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系列行动计划,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推进扶贫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扶贫志愿服务人员库,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建常态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制定落实扶贫志愿服务支持政策。
七、夯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性工作
(一)强化扶贫信息的精准和共享
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工作,提高精准识别质量,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脱贫即出、返贫即入”。剔除不合条件的人口,及时纳入符合条件但遗漏在外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确保应扶尽扶。抓紧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通过端口对接、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险、住房、银行、农村低保、残疾人等信息与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有效对接。完善贫困人口统计监测体系,为脱贫攻坚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和农村贫困统计监测数据衔接,逐步形成指标统一、项目规范的贫困监测体系。强化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共享使用,拓展扶贫数据系统服务功能,为脱贫攻坚决策和工作指导等提供可靠手段和支撑。建立脱贫成效巩固提升监测机制,对脱贫户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构建扶贫开发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开展建档立卡专项评估检查。
(二)健全贫困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规范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地方修订完善扶贫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和贫困县验收指标,对超出“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标,予以剔除或不作为硬性指标,取消行业部门与扶贫无关的搭车任务。改进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检查方案,并对退出贫困县的质量负责。中央结合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对贫困县退出进行抽查。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
(三)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2020年至2021年年初对脱贫摘帽县进行一次普查,全面了解贫困人口脱贫实现情况。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重点围绕脱贫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获得帮扶情况、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等。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
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重在做好顶层设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为地方创造条件,加强脱贫效果监管;省负总责,重在把党中央大政方针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导,促进工作落实;市县抓落实,重在从当地实际出发推动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层层传导压力,建立落实台账,压实脱贫责任,加大问责问效力度。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机制,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贫困县党委和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贫困县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要有5个工作日用于扶贫。实施五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行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遍访贫困县,市(地、州、盟)党委书记遍访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县(市、区、旗)党委书记遍访贫困村,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遍访贫困户。以遍访贫困对象行动带头转变作风,接地气、查实情,了解贫困群体实际需求,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突出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二)压实中央部门扶贫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脱贫攻坚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举措,实化细化三年行动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分解落实各地区脱贫目标任务,实化细化脱贫具体举措,分解到年、落实到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中央报告本部门本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脱贫攻坚期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部门扶贫干部、定点扶贫干部要按政策规定保持稳定,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调整。
(三)完善脱贫攻坚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进一步完善扶贫考核评估工作,充分体现省负总责原则,切实解决基层疲于迎评迎检问题。改进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方式,缩小范围,简化程序,精简内容,重点评估“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提高考核评估质量和水平。改进省市两级对县及县以下扶贫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对县的考核不超过2次,加强对县委书记的工作考核,注重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未经省里批准,市级以下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改进约谈省级领导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约谈,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约谈。完善监督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作用。
(四)建强贫困村党组织
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全面强化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切实提升贫困村党组织的组织力。防止封建家族势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违规宗教活动侵蚀基层政权,干扰破坏村务。大力整顿贫困村软弱涣散党组织,以县为单位组织摸排,逐村分析研判,坚决撤换不胜任、不合格、不尽职的村党组织书记。重点从外出务工经商创业人员、大学生村官、本村致富能手中选配,本村没有合适人员的,从县乡机关公职人员中派任。建立健全回引本土大学生、高校培养培训、县乡统筹招聘机制,为每个贫困村储备1至2名后备干部。加大在贫困村青年农民、外出务工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支持党员创办领办脱贫致富项目,完善贫困村党员结对帮扶机制。全面落实贫困村“两委”联席会议、“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工作制度。派强用好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从县以上党政机关选派过硬的优秀干部参加驻村帮扶。加强考核和工作指导,对不适应的及时召回调整。派出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责任捆绑要求,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强化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对不够重视贫困村党组织建设、措施不力的地方,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责任人,后果严重的要问责追责。
(五)培养锻炼过硬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
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中央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的要及时撤换,对于弄虚作假的要坚决问责。实施全国脱贫攻坚全面培训,落实分级培训责任,保证贫困地区主要负责同志和扶贫系统干部轮训一遍。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是通过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掌握精准脱贫方法论,提升研究攻坚问题、解决攻坚难题能力。对基层干部,重点是通过采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实战培训方法,提高实战能力,增强精准扶贫工作本领。加大对贫困村干部培训力度,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一次,突出需求导向和实战化训练,着重提高落实党的扶贫政策、团结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加强对扶贫挂职干部跟踪管理和具体指导,采取“挂包结合”等方式,落实保障支持措施,激励干部人在心在、履职尽责。加强对脱贫一线干部的关爱激励,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如期完成任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应予以重用,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注重提拔使用。对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县乡干部要落实好津补贴、周转房等政策,改善工作条件。对在脱贫攻坚中因公牺牲的干部和基层党员的家属及时给予抚恤,长期帮扶慰问。全面落实贫困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脱贫攻坚典型经验,宣传脱贫攻坚取得的伟大成就,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注入强大精神动力。组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推出一批脱贫攻坚重点新闻报道。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推出一批反映扶贫脱贫感人事迹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大扶贫题材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继续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和全国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选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按程序设立脱贫攻坚组织创新奖,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每年组织报告团,分区域巡回宣讲脱贫先进典型。讲好中国脱贫攻坚故事,反映中国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的重大贡献。加强减贫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受援国建好国际扶贫示范村,为全球减贫事业贡献中国方案。适时对脱贫攻坚精神进行总结。
(七)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取得明显成效。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注重发现并解决问题,力戒“走过场”。注重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减少村级填表报数,精简会议文件,让基层干部把精力放在办实事上。严格扶贫资金审计,加强扶贫事务公开。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依纪依法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巡视巡察工作重点。中央巡视机构组织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加强警示教育工作,集中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八)做好脱贫攻坚风险防范工作
防范产业扶贫市场风险,防止产业项目盲目跟风、一刀切导致失败造成损失,各地要对扶贫主导产业面临的技术和市场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防范和处置风险的应对措施。防范扶贫小额贷款还贷风险,纠正户贷企用、违规用款等问题。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止地方政府以脱贫攻坚名义盲目举债,防止金融机构借支持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九)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地区乡村振兴主要任务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支持政策要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补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抓紧研究制定2020年后减贫战略。研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0日 01版)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宣传局: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祖国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赞扬以钱学森、邓稼先、郭永怀等“两弹一星”元勋和西安交通大学“西迁人”为代表的老一辈知识分子“党让我们去哪里,我们背上行囊就去哪里”“始终与党和国家的发展同向同行”的家国情怀和奉献精神,充分肯定以黄大年、李保国、南仁东、钟扬等为代表的新时代优秀知识分子“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感人事迹和爱国情怀,强调面对新的征程、新的使命,需要在知识分子中弘扬这种传统、激发这种情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树立牢固的家国情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决定,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始终贯穿着伟大的爱国奋斗精神。把党的十九大描绘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是一场新的长征,需要我们更好弘扬爱国奋斗精神,让奋斗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爱国奋斗精神对当代中国的重大意义,对在全社会弘扬爱国奋斗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团结引领服务知识分子的重要举措,对于把各方面优秀知识分子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形成不懈奋斗、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具有深远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知识分子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广大知识分子在新时代自觉弘扬践行爱国奋斗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个人理想自觉融入国家发展伟业;胸怀祖国、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不负人民期望;勇于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不辱时代使命,做新时代的奋斗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密切联系实际,扎实开展活动
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知识分子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服从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注重政治引领、凝心聚力,突出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不断赋予爱国奋斗精神新的时代内涵。
1.全面加强宣传解读。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解读,迅速兴起学习弘扬爱国奋斗精神的热潮。结合弘扬“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集中开展践行爱国奋斗精神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宣传。采取撰写理论文章、开发音视频资料、编辑出版图书、创作文艺作品等方式,对爱国奋斗精神和西安交通大学“西迁人”事迹进行挖掘整理、解读阐释和艺术呈现。开展“时代楷模”“最美人物”学习宣传活动。中央和地方有关新闻媒体要设置专栏,及时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2.组织深入学习研讨。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奋斗精神的重要指示,设计学习研讨主题,通过专题研讨、报告会、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在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知识分子中开展爱国奋斗精神学习讨论,切实增强对新时代爱国奋斗精神、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要把爱国奋斗精神学习教育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发挥党员知识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编印爱国奋斗精神学习读本,把爱国奋斗精神作为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科研道德培养的重要内容。
3.抓好专题研修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爱国奋斗精神作为知识分子国情研修、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研修培训大纲和课程板块。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举办专题研修培训,重点组织中青年知识分子深入学习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保护利用“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等重大工程项目遗迹,挖掘有关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教育资源,作为研修培训现场教学、体验式教学重要载体。
4.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践行爱国奋斗精神先进群体和个人选树工作,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统筹举办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学习老一辈和新时代优秀知识分子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要以博物馆、校史馆和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平台,展示模范人物先进事迹,讲好知识分子爱国奋斗故事。组织开展老科技工作者口述历史活动。
5.开展岗位践行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活动与激发知识分子创新创造活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知识分子的奋斗激情,引导广大知识分子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基层单位要结合主责主业开展岗位创新、岗位建功、岗位奉献等创先争优活动,引导本单位知识分子从本职岗位做起,立足岗位自觉践行爱国奋斗精神。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知识分子深入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开展社会调研、国情考察、咨询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感悟老一辈知识分子爱国奋斗之路,增进对国情党情的认识和了解。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把组织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细抓实。
1.明确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为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好在本领域知识分子中开展活动的组织发动和推进落实。要突出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实施主体,突出中青年知识分子等活动主体。基层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活动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设计活动载体,组织动员和吸引知识分子积极参与活动。
2.注重分类指导。要按照精准科学的要求,区分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类型单位,尊重不同层次知识分子群体特殊性,因类制宜、因人施教,提高活动针对性实效性。要把握节奏、注重长效,把活动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久久为功,形成一批学习成果、实践成果。要创新活动方式方法,使学习教育既润物无声,又触及灵魂。要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3.加强督促检查。要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对活动组织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克服形式主义,防止空喊口号、做表面文章,确保活动深入基层、热在群众、取得实效。要把开展活动与关心关爱结合起来,完善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对知识分子的思想联系、感情交流和服务保障,以尊重关心服务凝心聚力,激励支持广大知识分子发挥作用、创新奉献。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活动开展情况同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8年6月29日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8月01日 02版)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关于开展《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专题学习的通知
(川组通〔2018〕5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党委(党组),中国工 程物理研究院党委组织部,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工作部:
近日,省委印发了《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四川省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川委〔2018〕369号),明确要求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于8月底前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切实增强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省委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题学习的重要意义。2016年中央印发《若干规定》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四个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情况看,落实《若干规定》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我省反馈意见时指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民主生活会质量普遍不高”。产生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对联若干规定》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执行不严,组织开展专题学习非常必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为切实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要求,作为扎实抓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二、准确把握专题学习的主要内容。在全面深入学习《若干规定》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以下5个方面。一要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严格遵循“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二要准确把握对照检查内容。聚焦会议主题,对照6个方面基本内容,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进行党性分析,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民主生活会有“辣味”,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三要准确把握程序步骤。会前按照4个步骤认真做好准备,会上严格按照4个程序进行,会后及时做好会议情况上报、通报等工作。四要准确把握督导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单位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五要准确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走过场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合理确定专题学习的方式方法。各级领导班子要通过党委(党组)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等方式,党支部要采取“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方式,对《若干规定》进行一次专题学习。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动学,带头研读原文,带头解读精神,带头开展研讨,示范引领班子成员扎实开展专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抓好个人自学,联系自身实际,深研细读、学深悟透,确保《若干规定》要求入脑入心、融会贯通。要把学习贯彻《若干规定》纳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学课程,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口袋读本等多种方式抓好学习。要将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在融入大局、联系实际中进一步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
四、压紧压实专题学习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抓好《若干规定》专题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门研究部署,专题学习研讨,确保学习活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纪律检查机关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学习贯彻《若干规定》情况纳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机关等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单位)专题学习情况,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18年7月31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关于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定做好领导干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查核工作的通知
川组通〔2018〕56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党组):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颁布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有效地发挥了“两项法规”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遵规守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中的重要作用。但通过选人用人巡视检查、日常调研督查,发现各地各部门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政策规定把握不准、查核处理不严、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为严格执行“两项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查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教育培训,准确领会把握政策规定
加强全员培训。积极采取专题讲座、中心组学习、纳入党校(行政院校)主体班教学内容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所有报告对象持续加强“两项法规”和关联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引导各级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两项法规”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坚定对标看齐、自觉遵规守矩。培训中,要注重对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往年查核中存在不如实报告问题、较长时间出差在外和首次参加填报等人员的重点辅导、指导,确保其全面准确把握各项规定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同志要经常性加强对自身工作的总结、审视,不断深化对“两项法规”的领会把握,真正学懂弄通把准用好,坚决防止执行制定规定变相走样。
强化警示教育。及时梳理各类查核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充分运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内主题教育等开展反思剖析,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引以为戒,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严格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严明即时报告要求,加强即时报告成果运用
规范报告方式。属于报告范围的人员,凡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即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进行即时报告,报告人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所涉及的事项栏填写变化情况,也可另纸就事项变化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即时报告情况需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阅签后再送交。干部在下一年集中填报时,需将该变化情况纳入年度集中报告内容予以填报。
注重报告情况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即时报告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在查核中发现干部存在即时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要要求干部予以说明,确属应报末报的,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精准精细开展查核处理
坚持依规查核。要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工作。坚持“凡提必核”,应核尽核、该核早核,在动议确定意向性人选后即可开展查核,为结果认定和人选研判留出必要空间。对该查未查、查询信息反馈不全、事项问题没有说明清楚、证据资料不充分、未做出查核结论的,一律不得上会研究。开展随机抽查,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无故拖延,得放宽政策尺度,不得降低工作标准。
精准甄别认定。坚持严实相统一,把政策、实际和责任有机结合起来,精细做好查核结果的分析认定工作,做到既不将问题轻易放过,也不将干部简单放下。查核结果与干部当年年度集中填报内容比对不一致的,应进一步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录入情况、干部填写的《报告表》进行核对,必要时可通过反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确属不一致的,要求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效力的证据材料。缺乏原始证据或职能部门、主管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的,应不予采信。对说明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疑点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应要求干部予以补充,必要时可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对查核中发现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违规多占福利房等问题的,要按照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清楚。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查核结果作出认定结论。
严格处理实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工作责任,确保对不如实报告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到实处。要针对不同处理决定,细化实施措施和方式,积极稳妥地抓好实施。对有整改时限要求的,或依据职能职责转有关单位核实处理的,必须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处理实施后,及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梳理“两项法规”实施以来本地本单位开展查核认定处理的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认真整改纠正。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完善查核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对工作规律的分析总结,不断建立完善各类查核的责任机制、实施细则、运行规范。认真借鉴运用省委组织部编制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工作规程》,严明工作要求、把握操作要领、严格运行流程、规范实施文本,高质量做好各环节工作。健全查核工作台账,实行全程纪实管理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
充分发挥联系机制成员单位作用。把握机构改革进度,及时调整完善查核工作联系机制,加快建成市(州)党委组织部与本级联系机制相关成员单位间的查询专线专网。增进成员单位间的联动配合,加强适用政策阐释、专业知识指导和疑难问题会商,共同做好有关问题的核实认定。推动不动产、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切实做好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订正工作,尽快实现全省联网查询。负责信息查询的职能部门要从人员、场地、设备等方面做好保障,健全信息查询、复核、反馈的责任体系,高质量做好信息查询工作。
妥善保管报告和查核资料。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干部报告材料的收取、保管和移交,严防遗漏。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含电子信息)转交新的受理机构。交接时,应提供资料清单,做好交接登记。报告材料的受理、录入、汇总综合、查阅查核、收存保管等各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中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贯彻执行,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好对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报告材料阅签、相关事项核实情况的审核等工作。分管领导要履行好主管责任,牵头组织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
落实组织人事部门主抓责任。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运行程序和质量标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分析,注重风险防控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协调做好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核实的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加强督查指导,严格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本地本系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直接责任。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要深入学习、准确领会、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对家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和信息沟通工作,仔细核实相关事项情况,规范、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组织查核中发现与本人填报不一致的情况,按要求如实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对存在的不如实报告问题,要认真反思剖析,诚恳接受组织按规定作出的处理处分并切实整改。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18年8月14日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特色一流。扎根中国大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积极主动融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伟大进程,体现优势特色,提升发展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瞄准世界一流,吸收世界上先进的办学治学经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有效扩大国际影响,实现跨越发展、超越引领。
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办学理念,转变发展模式,以多层次多类型一流人才培养为根本,以学科为基础,更加注重结构布局优化协调,更加注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更加注重资源的有效集成和配置,统筹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实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深化改革,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高校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动态竞争的体制机制。
坚持高校主体。明确高校主体责任,对接需求,统筹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主动作为,充分发掘集聚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强多方协同,确保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落实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必须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四个自信”转化为办好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自信和动力。践行“四个服务”,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为国家发展、人民福祉做贡献。高校党委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实施基层党建质量提升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四)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培养一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入研究学生的新特点新变化新需求,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使党的创新理论全面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实施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大力推动以“思政课+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使各类课程、资源、力量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优势,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引导。实施高校体育固本工程和美育提升工程,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艺术审美素养。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改革和创新实践,改革学习评价制度,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奋发学习、全面发展。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学生到基层一线发光发热,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大显身手。
(五)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一体化构建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育人体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贯通人才培养全体系。突出特色优势,完善切合办学定位、互相支撑发展的学科体系,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突出质量水平,建立知识结构完备、方式方法先进的教学体系,推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构建“互联网+”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信息化实践教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突出价值导向,建立思想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相统一的教材体系,加快建设教材建设研究基地,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完善教材编写审查、遴选使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努力编写出版具有世界影响的一流教材;突出服务效能,创新以人为本、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健全分流退出机制和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学习、公平公正的学生奖助体系。
(六)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率先确立建成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把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作为“双一流”建设的基础任务,加快实施“六卓越一拔尖” 人才培养计划2.0,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明确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要求,改革培养方式,加快建立科教融合、产学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改进研究生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深化和扩大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大力培养高精尖急缺人才,多方集成教育资源,制定跨学科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政治过硬、行业急需、能力突出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机制。推进课程改革,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和教学的一体化设计,坚持因材施教、循序渐进、教学相长,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融入课程体系。
三、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一流大学建设之路
(七)增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能力
需求是推动建设的源动力。加强对各类需求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性预测和系统性把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各类教育形式、各类专项计划统筹管理,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社会需求和学术贡献为导向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结构,适应需求调整培养规模与培养目标,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国际组织等相关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超前培养和储备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相关人才。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科学公正的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建立面向服务需求的资源集成调配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集聚效应和放大效应。
(八)优化学科布局
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律,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以“双一流”建设学科为核心,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主体,以相关学科为支撑,整合相关传统学科资源,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紧密衔接,加快建设对接区域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先进制造、生态环保等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的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加快完善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努力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优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布局,处理好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的关系,完善学科新增与退出机制,学科的调整或撤销不应违背学校和学科发展规律,力戒盲目跟风简单化。
(九)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把选聘考核晋升思想政治素质关,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打造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成师德师风高地。坚持引育并举、以育为主,建立健全青年人才蓬勃生长的机制,精准引进活跃于国际学术前沿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坚决杜绝片面抢挖“帽子”人才等短期行为。改革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突出教学一线需求,加大教师教学岗位激励力度。建立建强校级教师发展中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发展,加强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研修,完善访问学者制度,探索建立专任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支持高校教师参加国际化培训项目、国际交流和科研合作。支持高校教师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不唯头衔、资历、论文作为评价依据,突出学术贡献和影响力,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突出一流科研对一流大学建设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哲学社会科学平台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加强协同创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力度;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共性问题,完善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探索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主动融入区域发展、军民融合体系,推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贡献度。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打造高水平的新型高端智库。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原创性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科研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
(十一)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大力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合作交流,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建立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推动中外优质教育模式互学互鉴,以我为主创新联合办学体制机制,加大校际访问学者和学生交流互换力度。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加大双语种或多语种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和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在推进孔子学院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建设高校的主体作用。选派优秀学生、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等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机构访学交流,积极推动优秀研究生公派留学,加大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荐高校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国际期刊任职兼职。
(十二)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培育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中国智慧的大学文化,成为大学生命力、竞争力重要源泉。立足办学传统和现实定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中华优秀教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具有时代精神、风格鲜明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深入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大学生艺术展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建设,营造全方位育人文化。塑造追求卓越、鼓励创新的文化品格,弘扬勇于开拓、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形成中外互鉴、开放包容的文化气质。坚定对发展知识、追求真理、造福人类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对口支援、精准扶贫、合建共建等行动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带动作用。传播科学理性与人文情怀,承担引领时代风气和社会未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使命。
(十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以制度建设保障高校整体提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大学章程,规范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强化依法治校;创新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学术管理模式,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教学、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和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学校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和参与学校发展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数字校园支撑体系,提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四、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一流学科高峰
(十四)明确学科建设内涵
学科建设要明确学术方向和回应社会需求,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科研创新“三位一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找准特色优势,着力凝练学科方向、增强问题意识、汇聚高水平人才队伍、搭建学科发展平台,重点建设一批一流学科。以一流学科为引领,辐射带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形成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结构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体系,支持大学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十五)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学科建设的重点在于尊重规律、构建体系、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国内领先、国际前沿高水平的学科,加快培育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实现重大突破,抢占未来制高点,率先冲击和引领世界一流;国内前列、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围绕主干领域方向,强化特色,扩大优势,打造新的学科高峰,加快进入世界一流行列。在中国特色的领域、方向,立足解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积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一流学科和一流教材,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十六)拓展学科育人功能
以学科建设为载体,加强科研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培养一流人才。强化科研育人,结合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建立科教融合、相互促进的协同培养机制,促进知识学习与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学科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支撑引领专业建设,推进实践育人,积极构建面向实践、突出应用的实践实习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实习基地的数量、类型和层次,完善实践实习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探索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机制,依托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师生共同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
(十七)打造高水平学科团队和梯队
汇聚拔尖人才,激发团队活力。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培育、吸引和使用机制,着眼长远,构建以学科带头人为领军、以杰出人才为骨干、以优秀青年人才为支撑,衔接有序、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和梯队,注重培养团队精神,加强团队合作。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凝练方向、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既看重学术造诣,也看重道德品质,既注重前沿方向把握,也关注组织能力建设,保障学科带头人的人财物支配权。加大对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稳定支持力度,着力把中青年学术骨干推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前沿,承担重大项目、参与重大任务,加强博士后等青年骨干力量培养;建立稳定的高水平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实践指导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重视和培养学生作为科研生力军。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对科研团队实行整体性评价,形成与贡献匹配的评价激励体系。
(十八)增强学科创新能力
学术探索与服务国家需求紧密融合,着力提高关键领域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性社会影响。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凝练提出学科重大发展问题,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有组织攻关创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建设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破。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和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研究和解决全球性、区域性重大问题,在更多前沿领域引领科学方向。
(十九)创新学科组织模式
聚焦建设学科,加强学科协同交叉融合。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研究的支持。围绕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问题组建学科群,主干学科引领发展方向,发挥凝聚辐射作用,各学科紧密联系、协同创新,避免简单地“搞平衡、铺摊子、拉郎配”。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学科前沿发展方向,以服务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联合攻关为牵引,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依托科技创新平台、研究中心等,整合多学科人才团队资源,着重围绕大物理科学、大社会科学为代表的基础学科,生命科学为代表的前沿学科,信息科学为代表的应用学科,组建交叉学科,促进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鼓励组建学科联盟,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强协同,形成“双一流”建设合力
(二十)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制度
明确并落实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双一流”建设全程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重大安排部署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双一流”建设方案全面落地。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机构,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建立内部监测评价制度,按年度发布建设进展报告,加强督导考核,避免简单化层层分解、机械分派任务指标。
(二十一)增强高校改革创新自觉性
改革创新是高校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建设高校要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发挥教育改革排头兵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改革增添动力,以创新彰显特色。全面深化高校综合改革,着力加大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资源募集调配机制等关键领域环节的改革力度,重点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教育规律、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增强高校外部体制机制改革协同与政策协调,加快形成高校改革创新成效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合作机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为高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二)加大地方区域统筹
将“双一流”建设纳入区域重大战略,结合区域内科创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重大计划,主动明确对高校提出需求,形成“双一流”建设与其他重大工程互相支撑、协同推进的格局,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建设高校在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本地区高水平大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建协调发展、有序衔接的建设体系。
(二十三)加强引导指导督导
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引导。适度扩大高校自主设置学科权限,完善多元化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适度提高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比例。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国家急需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探索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等相衔接的新路径。继续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需要的绩效管理机制,增强建设高校资金统筹权,在现有财政拨款制度基础上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设高校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统筹自主资金和其他可由高校按规定自主使用的资金等,共同支持“双一流”建设。完善政府、社会、高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强化建设过程的指导督导。履行政府部门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咨询作用,支持学科评议组、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专家组织开展建设评价、诊断、督导,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校建设。推进“双一流”建设督导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按建设周期跟踪评估建设进展情况,建设期末对建设成效进行整体评价。根据建设进展和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推动地方落实对“双一流”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二十四)完善评价和建设协调机制
坚持多元综合性评价。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为核心要素,把一流本科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评价并行,重点考察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建设高校及其学科专业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建设过程及建设成效的监测评价。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双一流”建设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省部共建合建机制,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与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政策协同、分工协同、落实协同、效果协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
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
基础研究是科学之本和创新之源,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根本途径。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取得历史性成就,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但与新时代建设世界教育强国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重大原创成果和领军人才偏少,条件能力建设仍需提升,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有关精神,写好教育“奋进之笔”,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基础研究,实现创新引领,教育部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战略实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和创新第一动力结合点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主力军、原始创新主战场和创新人才培育主阵地的重要作用,在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全面发展基础上,组建世界一流创新大团队,建设世界领先科研大平台,培育抢占制高点科技大项目,持续产出引领性原创大成果,为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提供源头供给,成为加快“双一流”建设和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战略支柱,推动高等学校成为教育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的战略支撑力量。
二、基本原则
实现创新引领。要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开展系统、深入的跨学科、跨领域交叉融合研究,争取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大力支撑关键领域自主创新,形成若干引领国际前沿科学发展的研究团队和学术高地。
坚持科教融合。以科教融合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通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着力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和水平,充分实践科研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创新实践中既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同时树立科学精神和科研道德。
推进全面发展。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全面发展,尊重基础研究规律和特点,鼓励自由探索和加强自主科研布局;加强重大基础前沿和战略领域的前瞻布局;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均衡发展。
加强开放协同。坚持全球视野,主动参与构建全球创新网络,充分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国际合作;汇聚国内外高水平科学家和优秀青年学者,推动不同创新主体和不同领域创新要素的紧密合作。
追求卓越精神。以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引领形成求真务实的科学文化,坚定创新自信,增强引领意识,鼓励敢为天下先的志向和甘坐板凳十年冷的精神,培养兼具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创新人才。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高等学校基础研究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汇聚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支撑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前列。
到2035年,高等学校基础研究水平大幅跃升,建成若干具有国际“领跑者”地位的学术高地,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学术引领,培养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国际眼光的战略科学家群体,一批学科领域跻身世界一流前列,产出一批对世界科技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科学成果。
到本世纪中叶,在高等学校建成一批引领世界学术发展的创新高地,在一批重要领域形成引领未来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学科,培养出一批国际顶尖水平的科学大师,为建成科技强国和教育强国提供强大支撑。
四、核心任务
(一)组建世界一流创新大团队
在高等学校布局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以前沿科学问题为牵引,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中心面向世界汇聚一流人才团队,促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示范区,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中心要建设成为我国在相关基础前沿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创新中心,成为具有国际“领跑者”地位的学术高地。
教育部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发展态势,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负责前沿科学中心建设布局,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心立项建设和评估。整合各方资源,在研究生指标、条件建设、人才引进、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
(二)建设世界领先科研大平台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重大科学目标,推动高等学校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一批具有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系统或极限研究手段的重大条件平台,为科学前沿探索和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重要支撑。凝聚和培养一批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和研究团队,以及高水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形成独创独有的研究条件,提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
教育部结合“双一流”建设学科培育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探索多种建设模式。根据培育效果,择优推荐一批设施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形成“预研一批、建设一批、运行一批”的发展格局。教育部布局建设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依托的研究平台,同步提升建设运行和创新能力。
(三)培育抢占制高点科技大项目
围绕符合科学发展趋势且对未来长远发展可能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前沿科学问题,聚焦可能形成重大科学技术突破并对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科学问题,针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探索高等学校重大创新活动组织的新模式,整合高等学校优势力量开展协同创新和长期持续攻关,探索建立依托前沿科学中心等牵头组织重大科研任务的新机制,不断形成集群优势,培育锻炼一批战略科学家和高水平团队。
培育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每年组织若干具有重大引领性、前瞻性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并向国家提出重大科技项目建议。
(四)持续产出引领性原创大成果
在汇聚大团队、建设大平台、组织大项目的基础上,持续产生一批高水平科学研究重大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水平全面提升和重点领域的引领突破,并且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带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持续产生显著成效。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创新基地、重大条件平台,建立一流人才培养机制,营造一流环境和管理,做出一流贡献服务,产出一流原创成果。
以前沿科学中心等建设为试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围绕人员聘用、评价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探索。推进科研育人,通过高水平科研活动提升教师队伍创新能力,把重大科技任务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鼓励高校设置交叉研究中心和新型研究机构,营造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融通的发展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
成立高等学校基础研究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全面发展,为率先取得基础研究重大突破夯实基础。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争取新建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管理。积极争取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任务,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高校加大自主科研布局,支持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和非共识的创新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倾斜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大力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拔尖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的稳定支持。
(二)夯实基础
充分认识基础学科的基石作用,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推动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均衡协调发展。重视基本理论和学科建设,对数学、物理等重点或薄弱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在基地建设、招生指标等资源配置上加强布局。注重基础与应用的衔接,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发挥基础学科对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鼓励多学科交叉联合培养。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三)优化环境
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强化分类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探索长周期评价,突出目标导向,以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建立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评价和考核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加大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倾斜支持力度。完善后勤保障,建立一流的科研专业服务团队,为科学家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
(四)保障投入
高等学校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把前沿科学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高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列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争取多元化投入,统筹各类资源,给予前沿科学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等稳定支持。教育部将从重点建设、科研任务、招生计划、体制改革等多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协调共建机制,建立部省共建、部部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共同推进计划实施。
(五)加强开放
面向世界秉持开放的态度,聚集国际一流学者,开展具有开创性、颠覆性、前瞻性的研究。加强国际智力资源引进,建立面向海外高端人才的访问学者制度;成建制引进海外学术团队,提升人才引进效益。与全球不同学科、领域的顶尖机构和人才,深度加强高水平合作,产出重大学术成果,适时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
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有关精神,根据“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培育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为做好中心组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要求
(一)建设定位
前沿科学中心是以前沿科学问题为牵引,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中心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领跑者”地位的创新中心和人才摇篮,成为我国在相关基础前沿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学术高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支撑一批学科率先建成世界一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建设思路
承担建设任务的高等学校结合“双一流”建设规划布局,汇聚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发挥学科群优势,培育和建设前沿科学中心。中心面向世界汇聚一流人才团队,促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示范区,率先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在关键领域自主创新中发挥前沿引领作用。
(三)建设原则
坚持国际一流。前沿科学中心建设依托国内顶尖、在国际相关领域或方向具备并跑或领跑潜力的科研大团队和高水平创新基地,以国际一流水平为目标,围绕重大前沿科学难题,大胆开展“非共识项目”和“无人区”问题的探索,提升引领学术发展的能力。
坚持学科交叉。中心以优势学科集群为核心,组建学科交叉的高水平团队,强化跨学科的融通创新,鼓励理、工、农、医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度交叉融合,力争实现前沿科学的重大突破,并成为相关领域的科学智库。
坚持开放协同。中心要整合重点创新基地和多学科优秀创新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建设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开展高层次国际合作,与国内外一流团队和研究机构围绕科研任务开展协同创新。
坚持深化改革。高校要改革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为中心引人用人搭建绿色通道;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队伍,打破院系和学科壁垒;针对不同研究类型,不同岗位需求,建立分类评价考核机制,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创新环境;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国际化的开放运行机制。
坚持科教融合。要围绕重大科技任务加强科研育人,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吸纳学生参与项目研究,探索建立围绕重大科研任务的研究生招生培养机制、跨学科的学生联合培养模式,推动创新链与人才培养链有机衔接。
二、建设立项
教育部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发展态势,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规划前沿科学中心建设布局,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心立项建设和评估。立项建设程序主要包括培育、申请、立项和评估。
(一)申请建设条件
前沿科学中心应已具备或近期可以达到以下基础条件:
1.中心主要依托学科已经列入“双一流”建设方案,具有学科集聚优势;
2.具有长期自然形成的跨学科高水平大团队,部分研究领域和方向处于“并跑”或“领跑”,有望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
3.具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国际化新型研发机构等作为支撑;
4.初步形成制度先进的国际一流的管理运行体系;
5.开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形成一流人才培养机制和环境;
6.学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管理、开放运行;
7.学校能够给予中心发展需要的政策支持,形成政策特区。
(二)立项建设程序
1.依托高校依据前沿科学中心总体定位、建设思路,从实际出发,选择前沿方向,构建基础团队,确立符合中心发展需求的体制机制,明确相关支持政策,使之成为本校政策特区、学术高地、人才摇篮。
2.由具备申报条件的高等学校在组织专家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形成建设方案,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3.由教育部组织国内外权威专家进行论证,重点考察中心研究方向、学科基础、政策支持与保障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开展建设。5年建设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持续开放运行。
4.注重中心长期发展,采用定期评估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教育部委托第三方组织国际同行专家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对中心的整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随机抽查主要检查中心运营模式、条件保障措施、运行状态等。根据评估结果,对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设管理
(一)管理体制
前沿科学中心是依托高校组建的新型研究机构,鼓励跨院系、跨学科汇聚资源,积极探索现代科研组织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为保障中心运行管理,建议学校: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心决策机构,打破学院和学科壁垒,融通各类创新资源、指导机制创新、保障政策落实;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设立学术委员会,指导中心发展方向,确保中心运行实效。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规划、人事、研究生、财务、资产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心决策机构,决定中心的建设发展规划,审定中心重大事项,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首席科学家应为该领域内的知名科学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包括团队建设、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各类事项。首席科学家由学校择优遴选后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学术委员会对中心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选题进行指导,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推动中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帮助中心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学术委员会由领域内中外国际知名学者组成,中心负责遴选和聘任。
(二)运行机制
前沿科学中心原则上依托一所高校建设,是相对独立运行实体,具有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权,按照开放、流动、融通、协同的原则,以研究团队为基本单元构建研究网络,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团队开展合作研究,聚焦重要前沿领域方向长期持续攻关。
建立重大创新活动组织新模式。鼓励中心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允许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其研究方向、多单位协同的新型科研活动组织模式,成为高等学校发挥综合优势和汇聚资源、承担国家重大、重点任务的重要载体。
完善中心聘用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由中心自主管理,可以采取固定与流动、预聘与长聘、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聘用机制,施行合同制,并严格考核管理。中心面向世界吸引人才,制定支持青年人才发展的倾斜政策。中心可聘用校内其他研究机构人员在中心兼职开展科学研究,并明确兼职人员的任务安排、考核评价、日常管理等规则。
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中心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研究生招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出国留学名额等方面给予重点和倾斜支持。中心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创新探索,可围绕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招收研究生和制定培养计划,并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培养成本。探索本科生培养新模式,培养具有学科交叉背景、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拔尖创新人才。
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相结合的资源聚集模式。学校统筹各类资源,为中心提供稳定支持,保障人员聘用、日常运行、人才培养,并设立开放基金。中心发挥竞争优势,积极争取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同时吸纳社会和国际资源,共同促进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设措施
(一)创新组织模式
探索新的基础研究组织模式,以问题为导向,打破学科、学院的界限,大力引进高端人才,构筑相对独立的研究团队和研究平台,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建立相应管理服务体系,改革聘用机制,用好国家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成果转化等改革政策,建立分类评价考核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开展持续深入的基础研究。加快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突出科研育人功效,提升育人质量。
(二)强化国际合作
坚持开放协同,将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搭建国际高端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面向全球汇聚科技领军人才、青年拔尖学者。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与世界一流学者和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高水平合作研究。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适时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三)保障稳定投入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教育部整合资源,在研究生指标、条件建设、人才引进、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支持中心发展。依托单位强化主体建设责任,加强中心建设与“双一流”建设的统筹协同,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整合资源,优化要素配置,保障中心运行,给予中心系列政策支持和相应人财物自主权,形成政策特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积极拓展社会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支持,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促进中心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共同发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
●重要会议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24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研究部署了委员会近期工作。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今年委员会工作要点已经明确,各责任单位要抓好落实。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围绕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习近平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及时了解进展、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法治工作的协调。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5日 01版)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
切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全党努力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王沪宁赵乐际出席
全国组织工作会议7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习近平强调,组织路线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要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加以推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强基固本,坚持正风肃纪、严惩腐败,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党群关系明显改善,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了伟大的社会革命。实践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对我们取得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要看到,在新时代,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涵盖领域的广泛性、触及利益格局调整的深刻性、涉及矛盾和问题的尖锐性、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的艰巨性、进行伟大斗争形势的复杂性,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习近平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党中央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党的地方组织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习近平指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从严抓好落实。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加强企业、农村、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各领域党建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和互联网党建工作。要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组织要在贯彻落实中发挥领导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基层各类组织自觉贯彻党的主张,确保基层治理正确方向。
习近平强调,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党的十九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的重大课题。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既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用新的思路、举措、办法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
习近平指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键,重点是要做好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要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增强干部素质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要建立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岗相适。要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加强全方位管理,加强党内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树立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要真情关爱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关注身心健康,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要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
习近平强调,千秋基业,人才为本。要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把广大人才的报国情怀、奋斗精神、创造活力激发出来。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机制,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要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在知识分子和广大人才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习近平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百年大计。要建设一支忠实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对党忠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足够本领来接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增长才干,自觉向实践学习、拜人民为师。要沉下心来干工作,心无旁骛钻业务,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要信念如磐、意志如铁、勇往直前,遇到挫折撑得住,关键时刻顶得住,扛得了重活,打得了硬仗,经得住磨难。优秀年轻干部要把当老实人、讲老实话、做老实事作为人生信条。要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强化自我修炼,正心明道,防微杜渐,做到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
习近平强调,优秀年轻干部既要数量充足,又要质量优良。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近期需求和长远战略需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规模的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注意培养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领导干部。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还要让他们经受吃劲岗位、重要岗位的磨炼,把重担压到他们身上。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要不拘一格大胆使用。各级党委要把关心年轻干部健康成长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加强长远规划,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培养起用优秀年轻干部。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水利部、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和高校,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7月05日 01版)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
举旗帜 聚民心 育新人 兴文化 展形象
更好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
王沪宁主持
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8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主持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宣传思想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宣传思想战线积极作为、开拓进取,党的理论创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习近平强调,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就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思想工作“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坚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这些重要思想,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当前,我国发展形势总的很好,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更加需要坚定自信、鼓舞斗志,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团结奋斗。我们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更好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我们必须既积极主动阐释好中国道路、中国特色,又有效维护我国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我们必须坚持以立为本、立破并举,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举旗帜,就是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聚民心,就是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把全党全国人民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团结一心向前进。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展形象,就是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习近平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全党特别是宣传思想战线必须担负起的一个战略任务。要做好做强马克思主义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要把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加强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创新,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要扎实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更好引导群众、服务群众。要旗帜鲜明坚持真理,立场坚定批驳谬误。要压实压紧各级党委(党组)责任,做到任务落实不马虎、阵地管理不懈怠、责任追究不含糊。
习近平强调,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要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重中之重是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精神之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要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要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广泛开展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要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习近平指出,要引导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伟大时代,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书写中华民族新史诗。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做人处事陶冶情操、启迪心智、引领风尚。要推出更多健康优质的网络文艺作品。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要坚定不移将文化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习近平强调,要不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把握大势、区分对象、精准施策,主动宣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故事,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要完善国际传播工作格局,创新宣传理念、创新运行机制,汇聚更多资源力量。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王沪宁在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讲话总揽全局、视野高远、内涵丰富、思想精深,是指导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宣传部部长黄坤明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肩负起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担当作为,奋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市、广东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
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校,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3日 01版)
●重要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
活动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8月1日,省委召开全省“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第二阶段工作推进座谈会。根据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第二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作为深化活动的重要内容
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是我省处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是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深刻把握四川所处历史方位、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再动员再部署,是全省上下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以“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为载体,推动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向深处走、向实处走、向基层走,切实把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谋划和重大部署转化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推进新时代教育强省建设的务实行动。
二、有力有序抓好活动第二阶段各项工作
(一)扎实抓好省委全会精神的学习宣讲培训。要把省委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研讨,迅速掀起新一轮学习讨论热潮。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列出专题认真学习讨论,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领学,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所在单位的职能职责摆进去,把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摆进去。要组织好党支部的学习讨论,通过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方式,实现党员学习讨论全覆盖。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优秀大学生等专门队伍开展宣讲活动,围绕省委两个《决定》和彭清华书记重要讲话开展宣讲。要把全会精神统筹纳入教育系统各级党员干部、教师队伍培训内容。
(二)紧扣省委两个《决定》深化课题调研。省委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高校要把研究课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到省委两个《决定》作出的战略谋划、提出的重大举措上来,紧紧围绕 “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进一步修改完善课题报告,形成既符合省委两个《决定》精神,又契合教育实际的高质量调研成果。
(三)扎实抓好活动成果转化运用。要按照职能分工,紧扣省委两个《决定》中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任务,深化课题调研,着力将其转化为能落地落实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和具体安排。各地各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推荐优秀调研成果。对活动中形成的一些制度性成果,要用文件、方案等形式固定下来,让活动成果真正融入和体现到日常工作中。
(四)统筹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把活动开展与做好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融合推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以活动开展为载体和契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扎实抓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办学条件提升攻坚、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防汛减灾和校园安全稳定、秋季学期开学准备等工作任务落实,以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效检验活动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更加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主体作用。各地各高校要把第二阶段活动作为推动当前工作的“牛鼻子”,确保思想重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扎实抓好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地各高校活动推进机构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情况交流、督促检查等,为党委(党组)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带头研究谋划第二阶段活动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指导和推动分管领域、联系部门单位的活动开展;要带头学习宣讲省委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和所在支部的学习讨论;带头深化课题调研,全面对照省委全会《决定》精神,深入到困难多、矛盾大的地方研究指导工作,帮助破解制约发展的瓶颈难题,推动省委全会精神在基层一线落地落实;带头对分管领域活动进行指导,对贯彻落实的思路和举措进行再梳理、再细化、再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要充分整合宣传资源,始终紧扣活动主题,把握正确导向,结合宣传省委全会精神,持续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积极宣传活动开展成效和教育改革发展实效,确保活动第二阶段热度不减、温度不降、氛围更加浓厚。要不断扩大宣传受众,推动活动宣传走进各级各类学校。
(四)强化经验推介和情况交流。各地各高校要及时发现总结开展活动的典型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进行交流推广。省教育厅将加强对教育系统活动开展情况的掌握和工作通报,及时收集汇总活动成果和意见建议,编发好信息简报,向省委报送活动的进展成效。
四川省教育厅
2018年8月3日
(来源:四川教育网)